上海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将增至2996元 7月起调整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通知》明确,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方便和优化单位办理环节,逐步与社保基数调整时间同步,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申报时间从7月提前到4月起,各单位可从2018年4月下旬起登陆上海公积金网(www.shgjj.com)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
《通知》指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从2019年1月至3月申报缴存基数,4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请各单位注意提前做好经费和预算安排,与社保明年基数调整工作在时间上同步安排,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为落实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将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的要求,以及住建部执行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具体措施精神,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原则上缴存比例为各7%。企业可以根据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所列举的降低缴存比例的情形,选择各5%或各6%缴存比例,但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形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专项协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审批。《通知》强调,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对选择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9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14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13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什么时间开始?
答: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方便和优化单位办理环节,逐步与社保基数调整时间同步,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8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工作从7月提前到4月起,各单位可从2018年4月下旬起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具体操作详见问答十六、十七、十八。
二、今年缴存基数提前申报后,明年缴存基数申报和调整时间怎样安排?
答:根据《通知》要求,2019年度基数调整从2019年1月至3月申报缴存基数,4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请各单位注意提前做好经费和预算安排,与社保明年基数调整工作在时间上同步安排,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三、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 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原则上缴存比例为各7%,企业选择各5%或6%的缴存比例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情形和程序。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至7%,符合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的规定。同时,也是本市落实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将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的要求,以及住建部执行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具体措施精神。
四、企业符合什么情形可以选择各5%或6%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凡符合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所列举的以下降低缴存比例情形之一的,企业经过《通知》规定的程序,可以选择各5%或各6%的缴存比例:
(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6〕300号)明确的小型微型企业。
五、企业应当通过什么程序选择各5%或6%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还要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答:企业符合规定的降低缴存比例情形的,还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形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专项协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企业降低缴存比例不再审批。
六、企业什么时间可以选择5%或者6%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一是企业在今年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可以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应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二是2018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企业或者此前已设立但尚未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企业,在符合规定情形和程序的前提下,可以在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选择各5%或6%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七、企业选择各5%或6%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符合规定情形或程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如何处理?
答:各缴存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选择各5%或6%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企业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对于符合规定的情形和程序,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作事中和事后备查。
对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情形或者程序,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列入执法检查重点名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企业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八、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十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96元,下限为322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6%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568元,下限为276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140元;下限为230元。
按问题十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再根据确定的缴存比例,如在该缴存比例对应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按上限或下限确定。
【举例】某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则2018年度其按各7%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30000*7%+30000*7%=4200元。由于4200元超过了2996元,因此其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2996元。
【举例】某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则2018年度其按各7%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00*7%+2000*7%=280元。由于280元不到322元,因此其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322元。
十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金额是多少?
答: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5%、4%、3%、2%、1%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140元、1712元、1284元、856元、428元。
按问题十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未超过上限的,按实确定;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确定。
十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2018年度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2017年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为10%-24%;月缴存额上限为5136元,下限为322元。
十四、工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仍由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由职工每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代替工资收入计算。
十五、单位是否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和沪公积金〔2016〕97号文的缓缴规定执行。
十六、单位如何办理缴存基数申报?目前公积金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是否方便、操作稳定?
答:单位自2018年4月下旬起可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和客户端进行基数调整申报操作,录入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
目前,全市90%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在公积金网上办理基数调整。网上办理不仅方便快捷、足不出户,而且可以自动校验月缴存额上下限、实时查询基数调整进度和结果。市公积金中心提倡各单位在网上办理缴存基数申报和调整。
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单位,在完成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也可以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网点进行缴存基数申报。
十七、单位完成缴存基数申报后,什么时间可以办理基数调整?
答: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在7月1日前已完成网上预申报操作的单位,若单位完成6月汇缴后无人员变更的,可在7月1日以后通过基数调整页面直接确认上传数据,完成基数调整;若有人员变更的,需要进入基数调整页面点击重置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更新后,确认上传数据,完成基数调整。
由于2018年基数调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工作提前到4月起,各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因此,各单位在汇缴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当在7月份完成基数调整。
十八、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什么时间可以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
答:1、签约公积金网上汇补缴跨行支付的单位完成调整后隔日可通过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下载数据并进行网上汇补缴操作(客户端需下载更新数据后操作业务,网页版可直接操作业务)。
2、签约建行网上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单位完成调整后可直接网上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
3、签约委托建行代扣代缴方式的单位完成调整后建行会在10日扣款或20日补扣款。
4、其他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携带以下材料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完成汇缴:携带加盖公章、要素齐全准确的《2018年度基数调整汇总表》 (一式二联)、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汇缴支票、汇缴书附表(单位无空白汇缴书附表的,可在验盘时到支行柜面填写附表,无需盖章)、7月汇缴人数发生变化的,还需携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本文根据“上海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内容综合)
新闻推荐
新华社墨西哥城4月14日电(记者吴昊)第十届墨西哥城国际友好文化博览会(友博会)4月14日开幕。中国作为主宾国,以中华美食、西藏歌舞、现代设计等展示当代中国形象。当天,友博会系列活动在墨西哥首都墨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