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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行为,就应动真格

南国早报 2018-04-10 16:02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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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卞广春

今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出行时可选择的交通工具或将受限。4月8日,记者获悉,日前国家多部门联合发布相关意见,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飞机、火车。在被限制的“黑名单”中,包括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该意见将于5月1日起实施。(相关报道见本报4月9日A7版报道)

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拒不履行,本身就是一种挑衅性行为。这如同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一样,是应当划入“黑名单”管理的另类“老赖”。

目前,各地法院对“老赖”的惩治做法主要有三:一是限,限制“老赖”高消费,限制“老赖”在企业任职,限制“老赖”坐火车、坐飞机、出入境;二是曝光,在公共场所使用大屏幕曝光“老赖”的照片、执行案号等信息,鼓励申请执行人、法院干警、人民陪审员、执行联络员利用自己的朋友圈积极转发“老赖”信息;三是多元共治,人民法院竭力跟进未穷尽的手段,同时向外借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税收系统也应当借鉴法院的做法,对“老赖”给予相应的惩治。

创新税收管理和征收渠道,需要重点盯住那些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人。税收部门应拓展思路,完善治理“老赖”的立法和规定,并联合社会其他部门的力量,通过综合施治,将税收义务人的信息纳入到其他部门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对他们在社会上的活动范围和途径予以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多管齐下,打赢税收执行难的硬仗。

国家税收,是法定纳税人不应忽视和规避的。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税收义务的当事人,有必要将范围扩大到其他领域。因为不履行纳税义务,就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挑战,也是有害社会环境的耍流氓。剥夺他们同等享有更多社会资源的权利,符合社会公众的诉求,也符合营造公平税收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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