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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办法推进刑事诉讼改革

白银日报 2018-04-09 10:53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艳)为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刑事诉讼改革取得实效,近日,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共同制定出台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核查的案件范围、启动方式、核查程序、办案组织形式、核查结果运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可行的规定。规定驻看守所检察室开展询问核查时,只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进行核查,不涉及具体案情。明确了驻看守所检察室询问核查工作系非法证据排除审查工作的一部分,驻看守所检察室不能独立做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结论性意见。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充分利用检务公开、检察官信箱、谈话制度、约见制度等,对新收押人员及时告知其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了驻看守所检察室要定期检查看守所收押、提讯、体表检查情况,主动发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线索。细化了核查程序,询问前要制作询问提纲,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可通过查阅犯罪嫌疑人出入所健康体检、体表检查材料,调取看守所执行活动相关记录,询问驻看守所医生等方式开展核查。明确了公安机关在重大案件拟侦查终结十日前将重大案件询问核查通知书送达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并建议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决定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制作《重大案件询问合法性核查决定书》。

《办法》中全面推行询问核查工作案件办理模式,所有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等材料均按照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提取、收集、制作。实行员额检察官责任制,承办检察官对所办案件实行案件责任终身负责制。要求检察人员对在询问核查中获悉的案件情况予以保密。询问核查工作完毕后,要及时逐案立卷归档。

《办法》明确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检察机关。加强与侦监、公诉、案管、技术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工作支持。对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核查意见、检察建议书副本及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涉嫌职务犯罪的,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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