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气入刑”案宣判,犹需立法堵漏
深度分析
□河南 张玉胜
4月4日,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在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殷某某因非法经营“笑气”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尽管“笑气”的毒性堪比毒品,但管理却呈现盲区。对于买卖“笑气”的行为,由于无法可依,各地只能使用行政手段或者地方性条例责令商家下架。(据《北京青年报》4月6日报道)
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法院判决,云和县公检法部门联手,仅用不到一年时间就完成了对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的查处工作。这无疑开启了对非法经营“笑气”的治理先河。但透过此案的查处,也暴露出国家对“笑气”管控方面存在的立法短板,即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公民擅自买卖或吸食“笑气”。
“笑气”是一氧化二氮的俗称,是一种无色有甜味气体,最早作为医用麻醉剂使用,后来又成为食品工业的添加剂。“笑气”并不会让人发笑,而是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呈现一种诡异的痴呆笑容。由于吸入笑气能让人产生瞬间的幻觉与欣快感,近年来吸食“笑气”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颇为流行。吸食笑气与吸毒一样,极易产生依赖性,过量会引发人体精神疾病,甚至造成死亡,危害性极大。更令人关注的是,吸食“笑气”大有替代“毒品”和渐趋年轻化的趋势。
尽管“笑气”具有毒性,但在制度管理层面上却呈现盲区。我国同国际上许多国家一样,并没有将“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只是将其作为普通的化学品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其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安全监管。对于买卖“笑气”的行为,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此次云和县查处首例“笑气”案,其起诉案由就是涉嫌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只是把关口把在了“经营许可”的层面,并非是对“笑气”管理本身。也就是说,在法律制度上并没有做出对公开销售和个人吸食行为的明令禁止。这需要通过立法完善,明确界定其行为的非法性,从源头上杜绝买卖与吸食。只有有法可依,执法者的底气才会更足、力度更大,治理才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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