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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获刑17年 曾被指“为官不为的典型”

澎湃新闻 2018-04-06 13:47 大字

洪发科 图片来自网络

山西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获刑情况获官方披露。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两份来自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显示,洪发科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现服刑中。

执行裁定书同时披露,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晋09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0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追缴洪发科违法所得时,决定对洪发科以第三人王改娥名义购买的太原滨河西路汇锦花园房屋一套进行拍卖。

此外,因洪发科将其违法所得借用第三人郭春英等名义办理银行卡或存单,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期间均已冻结上述存款。2017年3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划拨洪发科及第三人郭春英、郭春华、王海岗等30余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980余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洪发科1956年11月出生,山西曲沃人,1977年1月-1979年8月就读于北京大学地理系,2012年1月起担任阳泉市委书记。

2015年7月,洪发科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2月,山西省纪委公布洪发科被“双开”的消息。

消息称,经中共山西省委批准,中共山西省纪委对第十届山西省委委员、山西省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洪发科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公款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供家人使用,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纪检部门指出,洪发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洪发科开除公职处分,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洪发科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洪发科曾被山西省委原书记王儒林视为“贪腐典型”。

2015年7月,山西召开全省科技创新推进大会,王儒林在讲话中强调,“洪发科是贪腐的典型,是顶风违纪的典型,是为官不为的典型。”

王儒林透露,洪发科被“两规”之后曾坦言,“担任市委书记后,认为自己是当到最顶峰的官了,有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不珍惜、不感恩,辜负组织信任。所以,胸无全局,得过且过,用敷衍应付的状态来做工作。在我消极思想的影响下,导致阳泉市很多工作无人抓,问题无人管。”

王儒林还提到,洪发科“作为一个市委书记,作风懈怠,萎靡不振,经常不按时上班,晚来早走,或者半天上班、半天休息,我行我素,不听招呼,不守规矩,不守纪律”。

2016年3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中共山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原委员、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正厅级)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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