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英烈名誉须丰富司法手段
?4月2日,备受关注的方志敏烈士嫡孙方华清诉徐禄飞、余香艳名誉侵权案,在江西弋阳法院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两被告当场就损害方志敏烈士名誉一事诚恳道歉并作出书面致歉声明,原告同意谅解并放弃对两人精神抚慰金赔偿的请求(4月3日《人民法院报》)。
英烈是一个民族历史天空中的璀璨星辰,也是一个时代的精神坐标。一个历史上没有英烈的民族,多少有些平淡与悲凉;有了英烈却不知拥护爱戴的国家,则是一个不正视历史、没有希望的国度。尊崇英烈,捍卫英烈名誉,既是世间浩然正气使然,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方志敏烈士名誉侵权案中,两被告在微博、微信群对方志敏烈士肆意妄为地发布毁谤言论,明显触碰了法律底线,理当承担法律责任。尽管本案中原告主动对两被告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该案仍然释放了英烈名誉权不容侵犯的强烈信号,这对于那些热衷于诋毁英烈名誉的始作俑者而言,不啻于一记响亮的法治警钟。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对于那些信口雌黄、肆意抹黑英烈形象的不法行为,依法予以当头棒喝,既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也正是基于对英烈名誉权的维护,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对侵犯英烈名誉权不法行为的惩治力度。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的四起典型案例,彰显了依法惩治侵犯英烈名誉权不法行为的坚强决心,让公众真切感受到司法机关依法维护英烈名誉权的价值导向,让人感到欣慰。
然而,在欣慰之余,我们更应该看到,肆意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案件多发、司法惩处该类违法行为的手段有限这一尴尬现实。换句话说,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依法维护英烈名誉权的法治共识,但司法惩处肆意侵犯英烈名誉权不法行为的手段还远远不能满足客观现实需要。
综观近年来发生的多起英烈后代维护英烈名誉权的司法案例,大多是英烈后代为英烈的名誉权而“单打独斗”,公众并未广泛参与其中。同时,相关法律对于英烈名誉权的保护客观上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有待细化等短板。这种只有英烈后代为英烈名誉权“孤军奋战”、相关法律规定亟待完善的局面,既不利于维护英烈名誉权社会合力的形成,也不利于全社会尊崇英烈、维护英烈名誉权氛围的营造。因此,以更丰富的司法手段,依法严惩侵犯英烈名誉权的不法行为,显然势在必行。
“法者,治之端也”。依法维护英烈名誉权不受侵犯,就必须针对司法实践中该类侵权案件的基本业态,与时俱进地丰富司法手段。具体而言,一要加快立法步伐,把维护英烈名誉权的正义之举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打破英烈后代“单打独斗”、被动维权的尴尬局面;二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补足相关法律在维护英烈名誉权方面存在的短板,让对英烈名誉权的保护于法有据。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个人都能成为捍卫英烈名誉的排头兵,对那些动辄诋毁英烈名誉权的始作俑者才能真正形成威慑,英烈名誉权的依法保护才能真正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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