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街知事:监察委利剑斩落这6人 震慑所有公务人员
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成立后,迅速开展工作。近期,各地陆续曝光监委“留置第一案”,进入实战状态。
中纪委机关报今天披露,各地“留置第一案”的“主角”,已涵盖了监察法规定的6类监察对象,监察全覆盖震慑初显。
关注监察体制改革的小伙伴们都知道,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明确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具体包括六类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就在一天前,江苏“留置第一案”顺利办结:无锡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处原出纳会计顾超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顾超是人民政府公务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第一类监察对象。在河北省纪委监委“留置第一案”中,承德市委副秘书长、兴隆县委原书记王瑞林为“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同属第一类。
杨贵蓝是广州市白云区“留置第一案”对象,他作为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原队员,为“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第二类对象。
值得一提的是,杨贵蓝非中共党员,且不属于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此类人员既不属于党纪监督对象,也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处在监督盲区。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此类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调查,于法有据、师出有名。
在率先试点监察体制改革的山西,“留置第一案”对象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海,他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第三类对象。
今年1月,黑龙江省“留置第一案”公开宣判,青山中心卫生院原院长马文彬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获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从实施留置到依法宣判,仅用了36天。马文彬为“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第四类对象。
去年底,湖南省洪江市监察委员会挂牌后第四天,市监委班子会议即决定对安江镇高阳村村委会主任贺华云相关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贺华云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第五类对象。
此外,作为兜底条款,第六类对象为“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避免了列举不全、挂一漏万,确保了监察全覆盖。天津市宝坻区“留置第一案”对象为一市管处级单位工作人员,该对象身份不属于前述五类对象,适用于第六款规定。
哪里有权力,哪里就需要监督。在过去,由于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过窄,还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
比如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中的非党员公职人员,民主党派机关中的非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协警、交管员等受委托临时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中的非党员,还有非党员村干部等,这些群体不属于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又不在纪委监督的范围之列。
他们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往往只能在违法后进行事后处理,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和廉洁问题很容易出现“法办够不上,党纪不适用”的局面,日常监督更缺乏相应的专门机关。
这就迫切要求完善监督制度,从顶层设计入手,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加快形成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督体系。
中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曾在今年两会上表示 ,通过监察法的设立,利用监察法的授权,将对这个空白地带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
只有全覆盖,才能零容忍。监察对象的“扩容”,让每一名公职人员的头上都有一把看不见的“利剑”。体现的正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改革初衷。
(原题为《监察委利剑斩落这6人,震慑所有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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