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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兼顾民意与国法

四川法制报 2018-04-03 01:01 大字

史洪举

时隔两年,深圳“鹦鹉案”于3月30日迎来终审宣判。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决,王鹏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而一审王鹏被判有期徒刑5年。

从5年有期徒刑到2年有期徒刑,反差不可谓不大。该如何平衡好民意民情与国法之间的杠杆,如何做到既要严格地适用法律,惩戒犯罪,又要契合公众朴素认知,不作出严重背离社会常识的裁判,是我国法律一直思考与践行的问题。

起初,一审判决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和不解。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6只售卖的鹦鹉中,有两只为小金太阳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且公安机关在其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完全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应看到,一些人由于对法律或者犯罪对象的认识存在疏漏乃至陌生,以致于不知不觉间犯了罪。这些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程度较小。如果依然对其克以重刑,就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不能起到教育公众的应有效果。

从案件本身到审判结果,深圳“鹦鹉案”更完成了一堂全民普法课,履行了“谁执法谁普法”的义务,既进一步普及了野生动植物资源不能随意侵害的常识,更让公众看到了法律与民意的兼顾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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