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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及对策

潍坊晚报 2018-03-30 16:04 大字

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结构调整时期,由于青少年生理、心理还不够成熟,纪律意识、法治意识薄弱,情绪控制能力较差,自我认知能力弱,处理矛盾问题的方式简单,容易发生欺负凌辱他人的情况。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指出,校园欺凌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手段实施欺负、侮辱,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行为。美国将校园暴力被称为“欺凌”(bullying)。在我国,校园欺凌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一般认为发生在学生间的涉暴行为称为校园欺凌行为,非学生主体对学生造成的伤害行为不属于校园欺凌行为。“校园欺凌”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但为什么进入21世纪以来数量有增多趋势,且恶性事件占比提高,有以下几方面深层次原因值得引起重视。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造成了城市对农村的虹吸效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城市带来了诸如农民工市民化难、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难等问题,在农村带来了留守儿童、空壳村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到每个不同的家庭,进而再反映到校园里,特别是在有来自城市和农村生源的学校里,由于家庭经济基础和教育理念等差异,发生校园欺凌的概率增大。

——贫富差距的存在。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仍有一部分人并没有同步富裕,形成了较大的贫富差距。家庭经济条件、家长素养、文化氛围、遗传基因的不同,使每个在校学生的精神面貌各有特点。对于家庭收入低的学生,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对于家庭收入高的学生,容易产生傲慢、优越心理。如此落差的存在,在学生间发生摩擦时,极易造成欺凌行为。

——体制机制的滞后。我国长期的应试教育体制,因录取标准体系的不健全,在培养智育的同时,因德育的不够直观、不易考核等特点而有所缺失。特别是一些学习成绩不好、学习动力不足、厌倦学习的学生,因为长期德育、法治教育的弱化,在处理同学关系上容易发生欺凌行为。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在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2015年统计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中,最终施害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占比仅27.5%,有超过七成暴力案件不负刑事责任,而造成人身伤害的暴力事件高达九成。这也说明大量的校园欺凌案件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可能会让未得到应有惩戒的施暴学生更加有恃无恐。英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制定出整体性的反校园欺凌政策,而我国在这方面还不完善。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根据《2013年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小、初、高在校学生个人专属手机拥有率达72.8%,80%以上有手机上网经历。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的逐步推进,互联网特别是社交网络的普及,一些学生用网络发送猥亵、侮辱、威胁、丑化、侵犯隐私类信息。与校园内的欺凌行为相比,欺凌者利用匿名的掩护,网络欺凌突破了空间和时间限制,具有隐蔽性强、扩散快、危害性更大等特点。有的还把线下欺凌行为放到网络上传播,形成双重危害。

校园欺凌行为应对措施及建议

——补短板,持续开展教育。学校要切实肩负起教育管理的责任,采取喜闻乐见、管用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心理健康、挫折教育,如开设“生命课堂”,开展尊重生命的教育等,让学生提高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正确处理同学间关系。特别是围绕解决学生不懂法、不畏法问题,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相关法律规教育以及校规校纪教育。加强硬件建设,针对欺凌行为易发时间和地段,增设摄像头、增派教师和保安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掌握欺凌行为发生的一般规律和特点,识别不同年龄段学生的欺凌行为,履行好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义务。政府在教育体现改革设计中突出德育的主导地位,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加快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家庭要配合学校的教育管理,改进教育方式,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和引导学生的思想动态,保证学生个体始终在健康文明的轨道上发展。

——建机制,健全完善制度。建立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教育部门及学校应明确校园欺凌的识别标准,落实教师、学生、保安具体责任,落实人员、技术、物质保障。要分别不同情况,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出现问题能及时有效处理。健全警校联动制度,定期邀请公安人员进校园教授学生防欺凌知识,要求公安部门治理学校周边网吧、歌舞厅等,交流分析处理校园欺凌信息。要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继续用好家长委员会等好形式,加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沟通。借鉴国外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对未成年人未尽职责的父母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并视情况进行问责和追究。

——讲严格,坚决依法惩治。“法”字当先是国际通行做法。要严格执法,特别是造成恶劣影响、深度伤害的案件,必须绳之以法。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行政立法职能,研究制定反对校园欺凌法的法规,就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和范围,学校、社区、家庭在消除校园欺凌中的角色和责任。要立足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不可简单地轻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坚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积极推进司法志愿者、心理援助进校园,探索通过法律和专业渠道开展疏导干预,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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