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立法管理祭祀行为:禁止在公共区域摆放遗像、花圈
日前,《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经秦皇岛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办法明确了祭祀活动中应禁止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实施。
撒纸钱、搭台唱戏等行为被禁止
办法明确,祭祀活动中六种行为被禁止:在居民区通道、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搭设灵堂(棚),摆放遗像、花圈,进行悼念活动;在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棚)、摆放遗像、花圈等,殡葬服务场所除外;在居民区内搭台唱戏、噪音扰民;燃放烟花爆竹;随意抛撒纸钱;搞封建迷信活动和淫秽、低俗表演等。
办法规定,焚烧祭祀用品应在指定地点。其中,城市区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政府指定地点及相关部门设置的焚烧炉内进行,不得在其它任何公共场地焚烧祭祀用品;农村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当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焚烧炉内进行。此外,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和禁止用火区焚烧祭祀用品。
办法要求,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禁止生产、运输、经营、使用锡箔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以及为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生产、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将受罚
参与祭祀车辆的驾驶人、乘坐人向道路上抛撒纸钱,在祭祀中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及淫秽、低俗表演的,由公安机关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区未在指定焚烧炉内焚烧祭祀用品或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农村祭祀未在指定的焚烧炉内焚烧祭祀用品或者在易燃易爆区域、禁止用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劝阻;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焚烧祭祀用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焚烧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对生产者、经营者没收制造工具、非法所得,销毁实物,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为《 秦皇岛立法规范祭祀行为 撒纸钱等行为被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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