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气枪入罪”标准彰显司法务实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3月28日澎湃新闻)
关于枪支的认定,此前,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公安部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和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都明确规定,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就可能认定为“枪支”。也就是说,只要枪口的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在法律意义上就可能属于枪支,持有这些枪支,就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而枪口的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这样的“枪支”很多时候,并不会给人身造成伤害,其杀伤力也可以忽略不计。将这一标准作为入罪标准,不仅有着明显的矫枉过正,也让人无所适从,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这也是福建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天津摆射击摊大妈赵春华涉枪案引发社会关注,公众对这一标准质疑的原因所在。
正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两高才发布这样一份批复,对气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校正,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进行定罪量刑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也就是说,在对气枪等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定罪量刑时,不仅仅是单纯地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该有着更加全面科学的考量和评估,这不仅是对公众权益的维护,也体现出法制的健康和公平。
这的确是一个法制进步。这种进步不仅是对气枪入罪标准的一种矫正,也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和公众认知的尊重,更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依据和指导。
法不外乎人情。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也是为公众生活服务的,一味地严苛并非好事,刑罚既要保证法制威严,也不脱离实际,这样的法制才健康文明,才更能得到公众的信赖、遵守和拥护。 (刘剑飞)
■再评论
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是关键
定罪量刑标准已基本明确,接下来考验的则是法官的审判能力和审判智慧。在很大程度上讲,综合考量的因素越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如何准确把握法律精神,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让社会在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需要法官拿出应有的责任担当。
当然,指望《批复》根治问题,恐怕不切实际。调整、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应尽快纳入立法议程。有专家建议,应对“枪形物”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的枪口比动能,将枪支分为非限制类枪支 (“玩具枪”)、限制类枪支(“仿真枪”)和禁止类枪支(枪支),只对禁止类枪支入刑。这或是根治之策。 (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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