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明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涉气枪刑案定罪量刑 应充分考虑动机目的
是否追究刑责
如何裁量刑罚?
枪口比动能较低: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走私***:
应当综合考虑***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动机目的、社会危害性纳入考量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综合考虑***的数量、用途
批复同时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权/威/解/读
批复仅对涉气枪案件作出调整
火药枪支仍适用以往规定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范围很宽,致伤力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能唯枪支数量论,以防止具体案件的处理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涉***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该负责人说,要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考虑到不同类型枪支、弹药的致伤力存在重大差异,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应当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要在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的基础上,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要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批复仅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以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枪支的案件,仍然要适用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严惩,以确保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的连贯性、一致性。据新华社
专/家/观/点
批复中用了“枪口比动能较低”,而未明确具体数值,由办案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去衡量。
“对涉枪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有较大意义”
之前,已有包括天津大妈赵春华案在内的多起涉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了个射击摊位谋生。12日晚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
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提出上诉。2017年1月26日,二审法院指出,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故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天两高发布的批复,是个案推动法治的一个范例。”天津涉枪大妈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此次批复回应了枪支认定标准过低而形成大量玩具枪入罪的现实,对于涉枪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有较大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认为,过去个别涉枪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是因其司法判决与人们的普遍认知相悖,未能很好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此次批复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也更为科学。
彭新林还注意到,批复中用了“枪口比动能较低”,而未明确具体数值,由办案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去衡量。他建议,之后还应对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这才是标本兼治的方法,将其恢复至公安部之前规定的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较为妥当。
对于未明确“枪口比动能较低”具体数值的原因,批复解释,经慎重研究认为,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枪口比动能这一重要因素,但更须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在此背景下,如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规定,恐会导致对具体案件的处理陷入“一刀切”的困境,不符合批复所确立的综合考量精神。
红星新闻特约记者 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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