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张中生受贿超十亿一审被判死刑:依据包括四个方面
央视网消息:3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权威解读
张中生案一审宣判后,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就本案从判决的法理依据和对惩治腐败的影响,及被告人诉讼权利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解读。
主持人:被告人被判处上述刑期,法理依据是什么?
赵秉志: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的适用标准是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即要求犯罪同时具备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这体现在受贿罪立法上是受贿至少必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程度。
在此基础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的死刑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以判处死刑。
此案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主要是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完全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
具体而言,此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依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10亿余元,且单起数额在亿元以上的有两起,数额千万元以上的有八起,数额百万元以上的有七起,其中最为严重的一起数额高达人民币4.6亿余元;
二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主动向他人索贿的数额即高达8868万余元,其中仅向一人索贿的数额即高达6085万余元;
三是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被告人长期疯狂索取、收受贿赂,在党的十八大以后高压反腐的形势下仍不收敛、不收手,其受贿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严重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在山西乃至全国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长期插手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收购兼并、煤矿复产验收、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
主持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赵秉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通常还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诉讼权利:一是上诉权和二审辩护权,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0日内提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针对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问题自己辩护并且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二是死刑复核过程中的辩护权。被告人如在一审宣判后不上诉或者二审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法自动进入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可以在死刑复核阶段自己辩护并且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主持人:近些年,党和国家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惩治腐败有哪些影响?
赵秉志: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惩治腐败而言可能产生两方面的重要影响:一是进一步向社会表明我国反对腐败犯罪的坚强决心。对于严重的腐败犯罪,我们不仅会追究到底,而且在惩治力度上决不手软,该适用重刑的坚决适用重刑。在严格控制死刑的前提下,对于极少数、极个别极其严重的腐败犯罪,必要时也要依法适用死刑乃至死刑立即执行予以惩治。
二是将对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产生进一步的震慑作用。犯罪分子尤其是腐败犯罪分子都具有明显的趋利避害心理。他们会计算犯罪的“投入”与“产出”,计算犯罪的法律后果和被发现的可能性。本案的判决无疑会增加腐败犯罪人对犯罪成本的心理计算,进而产生积极的遏制腐败犯罪尤其是严重腐败犯罪发生的效果。
(原题为《权威解读!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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