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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启动备案审查 全国人大代表: 不应将交通违法记录处理与年检挂钩

成都商报 2018-03-13 04:04 大字

正在进行检测的机动车

不处理交通违法,车管所不发放年检合格标志,此前,全国多家媒体曾进行报道。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长陈训华提交了一份《关于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车年检的建议》,特别提出应该取消“捆绑式年检”,不应将交通违法记录的处理与年检挂钩。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里赞带来的一份代表建议,主题也与“捆绑式年检”相关,提出应该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启动对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备案审查的建议。

两位人大代表提建议

不该将交通违法处理与年检挂钩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长陈训华告诉红星新闻,他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车年检的建议》。这份建议中提到,机动车都是经过严格出厂检验后流入市场,汽车的安全性能等也做了严格检测。私家车主大多常做汽车保养,不会等到年检的时候才去关注汽车安全隐患。特别提到应该取消“捆绑式年检”。建议认为,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全可以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法记录,不需要把交通违法记录的处理和车检挂钩。

另一位全国人大代表里赞也提出,应该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启动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9条备案审查的建议。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里赞告诉红星新闻,“这个问题早就发现了,普遍反映也比较强烈,但是对非专业人士来讲,他们没有从制度设置不合理,或者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不统一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里赞建议,交管部门应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停止执行《规定》关于“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捆绑式年检”规定。

为何建议取消“捆绑式年检”

提高工作效率不能成为捆绑理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而公安部在2012年修订后实施的《规定》第49条,却要求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在里赞眼中,车辆年检和处理交通违法是两回事,“这两件不相关的事合并在一起,我把它叫做捆绑式年检。”

他介绍说,从法理上讲,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内容不得违背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事实上看,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允许车辆上路行驶,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截然不同的两种情况不能捆绑在一起。

“交警车管部门采取这样一种捆绑式的办法,对于及时处理车辆违法或许有积极意义,但提高工作有效性不能成为捆绑的理由,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要釆用其他合法方式。”里赞说。

因拒绝“捆绑式年检”而起诉交管部门的诉讼纠纷其实屡有发生。据媒体公开报道,从2008年至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法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共57件,其中车主胜诉28件,但超过半数车主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关键词

何为备案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监督法中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明确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新闻链接

备案审查在两会上被反复提及

3月12日,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就“人大立法工作”召开记者会,特别提到了备案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备案审查是我们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的一项很重要的宪法性制度。未来如何增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刚性呢?如果(有问题的法规)拒不撤销,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提出议案,由常委会决定予以撤销。“如果真有这种情况,制度上也是有安排的。”

同样,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也强调了备案审查工作在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作用。5年来,全国人大共接收报送备案的法规4778件,对188件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主动审查。

基层交警

交通违法扣分和车辆年检是两回事

有着近十年警龄的吉林省交警王伟(化名)告诉红星新闻,基层一线民警平常用到的法条就那么几条,他们在法律和“部令”(此处指公安部令)之间,不一定会进行深入研究。

他表示,“部令”的初衷是好的,希望提醒车主注意,别拿违法不当回事,别扣那么多分。“但交通违法扣分和车辆年检实际是两回事,前者是人主观造成的违法行为,跟车没关系。打个比方,如果车主去车辆年检的途中违了法,难道就不给车辆年检了?”

“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下,‘令\’与‘法\’应该相统一。”王伟说。

专家发声

“捆绑式年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事实上,2008年,湖北省高院曾向最高法发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最高法在答复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此,著名宪法行政法专家、武汉大学法学教授秦前红指出,办案法官在理解法律上存在差异性。“比如对最高法的批复,到底是个案适用,还是普遍性的适用?不同理解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唐尧说:“在我看来法律规定是清楚的,对车辆实施年检就两个条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但这种(车辆年检)附加条件全国很普遍,明知法律是这么规定,但是不好判,要考虑社会效果,可能是法官没办法。”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管委会主任胡忠义表示:“机动车的年检和处理违法,实际上是毫不相干的两件事情,交警部门把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违法捆绑在一起,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为何部门规章与上位法不符?

秦前红表示,我们国家现行的是“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国家法律,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规章层级,从法理上讲,首先是要跟行政法规保持一致,更应该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

胡忠义表示,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规章层级,老百姓若反映有问题,公安部自己可以修改,国务院作为公安部的上级机关,也可以责令其修改或撤销。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著名法学家李步云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当上位法与下位法相冲突时,当然要按照上位法来办。”

那么,为何会产生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里赞解释说,任何一个法律、规则的制定,尤其涉及不同部门的时候,相关立法者容易产生知识信息和法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能导致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目前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主要是部门规章,或多或少都涉及部门利益。地方性法规也有相当一部分在制定时是委托相关部门起草的,所以部门利益通过这样的立法程序渗入到法规当中。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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