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滥伐林木者获刑、补种
浙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中新网 图
杭州市临安区法院日前审理卢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判决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限其一个月内在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防火带补种防火树种223棵。
这是浙江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审理中,考虑到在惩处的同时尽可能地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弥补,专门请了专家证人到庭作证。”主审法官12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据介绍,卢某某涉及破坏林木面积约1396平方米,结合砍伐数量、材积等,专家评估,卢某为补偿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破坏、恢复原生态功能,需补种223棵防火树种。
浙江清凉峰自然保护区位于临安境内,主要保护东南沿海季风带中山丘陵森林生态系统及珍稀野生动植物。2017年1月,卢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保护区内的三处山上砍伐杉木82棵,计材积13.28立方米,立木材积21.07立方米。
去年7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检察院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临安区检察院认为,卢某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被告上述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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