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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工会界委员呼吁:遏制“加班文化” 避免“过劳死”悲剧

工人日报 2018-03-12 11:51 大字

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因工作压力增大而导致“过劳死”的人数呈上升趋势。

对此,政协工会界委员呼吁,要遏制过度加班现象,在企业层面建立健全工时协商机制,在行业层面科学制定劳动定额,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在政府层面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过劳死”——职场不能承受之重

“不是在上班,就是在上班的路上。感觉身体被掏空。”不少职场人士和记者聊到工作状态时,如是说。

工作压力大、加班常态化导致的过度劳累、健康透支,正威胁着不少人的生命。“过劳死”已不再是某一行业的特有现象,并且呈年轻化趋势。

全国总工会开展的第八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47.1%的职工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内,31.3%的职工每周工作时间在41~4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职工占比21.6%;加班加点足额拿到加班费或倒休的职工仅占44%;没有享受带薪年假、没有补偿的占35.1%。

而据北京市总工会2017年的调查显示,专职“网约工”平均每周工作6天以上的占86.8%,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的占42.2%。一些互联网企业甚至提出“997”口号,即从早上9点工作到晚上21点,一周7天无休。

“过度加班不只存在于一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扩散到了部分国企和事业单位。”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委员告诉记者,就连很多公务员也时常自嘲现在的工作状态是“五加二”“白加黑”。

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赖德胜介绍,目前,中国还存在男性“长工时”与女性“第二轮班”并存的现象。在加班群体中,男性是“主力”,平均周工作时间比女性高出约2小时。“第二轮班”是指女性不仅和男性一样承担有酬劳动,还要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的现象。随着中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很多女性参与社会活动,但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禁锢使得“第二轮班”现象普遍。

赖德胜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应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这有利于扩大就业、提升就业质量,有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过劳死”难认定、难维权

虽然“过劳”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但“过劳死”,却常常处于无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

“人的死亡往往不是一个因素引起的。如何认定“过劳死”,哪些病或情况应该认定为“过劳死”?在没有生物医学定义时,单纯靠医学诊断来推动法律鉴定并不容易。很多概念还没有澄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副所长孙承业委员坦言,“过劳死”首先面临的是概念界定难,它不是一个生物医学的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

孙承业委员认为,“过劳死”还面临认定难。它不像别的职业病,有一套完整的认定体系。即使考虑到是“过劳死”,该如何认定,用什么程序认定,有哪些指标,哪些病和“过劳死”有关,现有的研究基础远远不够。

孙承业委员的观点引起了很多委员的共鸣。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委员认为,“过劳死”有两个有待解决的难点,包括工伤认定难和依法维权难。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未提及“过劳死”,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但现实中,多数“过劳死”因长时间过度劳累所致,其损害结果未必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很多情况下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而且,“过劳死”具有隐蔽、累积、持续等特点,劳动者或者突发疾病但并未死亡,或者经抢救后在48小时以外死亡,这些情形同样不能适用关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法律规定。”杨玉芙委员说。

除了很难认定为工伤,杨玉芙委员认为,近亲属依法维权也较难,“虽然《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人身权利的情形有原则性规定,但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过劳事实如何认定等都缺乏明确规定,导致“过劳死”者的近亲属很难维权。”

合理确定劳动工时

尽管我国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一些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加班则是一种“365天、全员式”的常态。

“现在一些企业甚至以“加班文化”为企业文化,提倡以加班为荣。这比“过劳死”更可怕。”吕国泉委员认为,遏制“过劳死”现象首先要扭转加班光荣的认知,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方式,以此来稀释“过劳死”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氛围。

吕国泉委员指出,要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在充分研究基础上,作出确认、衡量劳动强度更为全面、准确和细化的规定,明确是否可将“过劳死”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特殊情形,并将其纳入职业病目录或建立专门的法律进行预防和规范,解决“过劳死”者的近亲属维权难、企业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吕国泉委员同时呼吁,要在行业层面科学制定劳动定额。产业工会与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产业、行业劳动定额、劳动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为企业制定合理规范的工时提供依据和指引。在企业层面要建立健全工时协商机制。企业要围绕工时、劳动定额等问题,与工会集体协商,共同研究制订符合行业标准、适应企业实际、反映职工意愿的工时制度。同时,政府应加强对企业执行工时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应该加强对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的规定,将其变成一个硬性指标来强化,保证职工健康,避免出现因过劳导致的死亡。”吕国泉委员提出,要合理确定科学的劳动工时,并让带薪休假制度得到真正落实。

(原题为《遏制“加班文化” 避免“过劳死”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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