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建总经理顾军:建议从国家战略高度加快推进原子能法出台
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的田湾核电站一期工程1号、2号机组远景。 东方IC 资料
中国在建核电规模领跑全球,但中国涉核法律法规体系的顶层法律、被称为该领域母法的《原子能法》至今“难产”。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核建集团总经理、党组副书记顾军提出议案,建议将原子能法纳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规划第一类项目,从国家战略高度加快推动原子能法出台。
“核能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产业,是军民融合的重要领域。目前,有关我国核能事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基本政策、管理体制、国际合作等重要问题都还没有应有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制定一部在核能开发利用活动中起基础作用的原子能法,显得尤为重要。” 顾军提出,中国核工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肩负着新的历史使命。不断完善核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十分重要,但目前国内核能领域还缺少统领的基础性法律。
作为核电领域的另一部大法——《核安全法》已于去年9月1日出台,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核安全法》明确了核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资质也做出明确规定。通常而言,原子能法覆盖的范围比核安全法更为广泛。从各国实践来看,既有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并行立法的模式,也存在单独原子能法或核安全法立法的模式。在国内,《原子能法》由国防科工局牵头主推,《核安全法》由环保部牵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参与制定《原子能法》立法工作的业内人士处了解到,《核安全法》出台后,国防科工局组织专家对《原子能法(送审稿)》进行了新一轮讨论、修改,以避免两者在内容上的交叉和重复。修改后的《原子能法》已报送至国务院法制办。“报送到国务院法制办之后还要做很多工作,进一步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顾军在议案中称,针对核能事业快速发展、而原子能立法滞后的不相称现状,从国家战略高度加快制定原子能法。顾军认为,我国现有核法律体系已不适应新时代下中国核能事业发展需求。这就必然要求不断加强、完善核能领域立法工作,特别是要通过原子能法明确产业发展政策、军民融合等基本原则,确保安全、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核能,支持核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应用。
此外,顾军认为,随着中国核工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加快原子能法制定工作十分必要。“在与国际社会接轨中,有法可依才能确保对外合作各方的基本利益。”
事实上,中国一直在开展原子能法制定相关研究论证工作。回溯历史,自中国上世纪80年代和平利用核能之初,《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展开,此后30余年里几经辗转,始终未能出台。“中国核电一直在裸奔”,成为外界对《原子能法》30多年“难产”的戏称。
此前曾有国家核安全局人士对澎湃新闻坦言,《原子能法》之所以迟迟未能出台,不同部门之间对于职权划分的意见分歧是重要原因。
1984年,国内曾成立由国家科委牵头的原子能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但《原子能法》讨论稿几经修改,一直未能形成一个各部门均满意的文本。公开资料显示,1989年8月,国家科委将《原子能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局。在国务院法制局征求各部门意见时,当时的能源部明确提出了“不宜出台,应作重大修改”的意见。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核工业部改组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在现行体制下不宜匆忙出台《原子能法》”的意见。
上世纪80年代《原子能法》遭遇搁浅的原因,除了当时国内核电规模有限、需求没有那么迫切之外,体制原因同样不容忽视。有业内人士分析称,彼时核工业的主管部门是核工业部,但牵头制定《原子能法》的是国家科委,两者之间的不同认识和看法不太容易统一。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新成立的国防科工委成为核工业的主管部门,再次开展了《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这一次,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原子能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国防科工委,成立国防科工局。《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再度被搁置。2010年以来,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推动下,《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才再次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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