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莉代表:建议刑法分则中增设"非法放贷罪" 稳定社会秩序
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引发全民热议。北京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等6名代表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关注。
厉莉等6名代表认为,在国内,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快速发展。此类行为确实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如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侵犯个人隐私、过度信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厉莉 资料图
鉴于此,有必要将“非法放贷”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增设“非法放贷罪”,以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
在向大会提交的建议中,厉莉等6名代表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增设"非法放贷罪"。具体来说,将“非法放贷罪”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项下。条文表述如下:第X条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放贷组织人员众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
(二)吸收他人资金用于放贷的;
(三)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方式放贷的;
(四)明知贷款用于以贷养贷,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仍向其放贷的;
(五)以暴力、胁迫、欺诈、寻衅滋扰等方式催讨债务的;
(六)侵犯、泄露他人隐私的;
(七)以诉讼方式催收债务,在诉讼过程中,虚构、隐瞒借款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的;
(八)非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为目的,阻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放贷行为致使他人死亡、重伤的;
(二)与黑恶势力相勾结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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