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 “醉驾连坐”不符法制要求
管弦士
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人们当然是支持的。但是,在酒驾醉驾行为人之外,武汉规定“同桌有责、同车连责”,那就不符合法制要求了。这是因为,不管初衷多么美好,谁都没有权力设置“法外之法”。
先看“同桌人承担连带责任”。酒驾违法、醉驾犯罪,请问同桌人的所谓“连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酒驾醉驾的处罚对象只能是违法者本人,执法者无权将卖酒者、同桌人作为“共犯”。如果要对同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法者必然违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而如果“连带责任”属民事方面,按规定我国的民事责任由法院认定,武汉的这一规定并无用处。
再看“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酒驾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赔偿方面已有相关规定。从多年的实践看,各地法院对于这方面的判决均不存在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况,武汉的相关规定多此一举。
鉴于酒驾醉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人们容易对各地出台的严厉打击酒驾醉驾“土政策”予以认同甚至表示赞赏。可是,我们不能以情代法、以言代法。从法制来讲,我们必须分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边界。各执法机构唯有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各司其职,不纵不枉,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具体到武汉的做法,笔者以为,当前法律法规对酒驾、醉驾的处罚力度已具有足够震慑力,因此执法部门最该做的,不是进行制度探索,而是严格依法执法,用严查倒逼“喝酒不开车”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自觉。即使警方认为确有必要实行“同桌有责、同车连责”,那么应当推动立法,而不能自行出台措施实行“酒驾醉驾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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