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虚假“零报告”遮蔽了双眼
□张淳艺
80%以上单位递交了“零报告”承诺书——不久前,东部某县直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说明,汇总的结果“看起来很美”。然而,实际情况如何?当地县纪委工作人员李智介绍,“我们对相关‘零报告\’单位进行了督查检查,总能发现不少问题,并非上报情况所反映的那般完美。”(2月11日《人民日报》)
自查自纠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防线,一方面有利于组织有针对性地查找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同时也是给干部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帮助广大干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完善。
然而,一些人还是白白错失了自我救赎的机会。“交上去都是零报告,查起来发现有水分”,虚假“零报告”问题在部分地方和单位自查自纠中普遍存在。但“零报告”却不等于“零问题”。例如,媒体报道,2016年,江西在全省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中,自查自纠阶段问题“零报告”的新余市渝水区、贵溪市、九江市浔阳区,均被查出存在严重漏报、瞒报问题,三地共有81名干部因排查不力被追责。
纪检监察部门不能让“零报告”遮蔽了双眼。虚假“零报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现,这种做法往往比问题本身更加恶劣。因为不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自然难以做到悬崖勒马,很容易在腐败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愈陷愈深。
尤其要看到,一些人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问题不一定会被发现。或者是有意在试探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先用“零报告”投石问路,要是糊弄不过去了再搬出一些不痛不痒的小问题。等到上级纪检部门较起真来,才会像挤牙膏一样一点点交代实质性问题。
虚假“零报告”,背后是因为问责“零风险”。即使在纪检部门的督查检查中,“零报告”的单位被查出问题,也往往并不追究谎报“零问题”的责任。正因为如此,一些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才会抱着“鸵鸟心态”,不敢动真碰硬,不愿自曝家丑。
自查自纠并非可有可无的例行公事,而是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体现。无论是疏于发现问题,还是故意欺上瞒下,都属于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理应受到严厉问责。
面对“零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晒”出来接受群众监督,用阳光透明挤干其中的水分,同时将“零报告”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综合运用巡察、督查、暗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复核。一旦查实存在问题,严肃倒查虚假“零报告”背后的失职责任,以此倒逼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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