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一村民家中存放烟花爆竹开天雷8组 被警方查处
2018年2月12日11时,河北沧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金岛派出所民警在日常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祝庄子村民蒋某的家里存放有烟花爆竹开天雷8个组合。
经核实,确为蒋某所有,并没有相关储存资质。派出所民警立即对烟花爆竹进行了扣押,并口头传唤蒋某到金岛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蒋某对自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蒋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沧政告〔2017〕67号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大力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沧州市市区划定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我市京台高速、石黄高速、沧廊(京沪)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纪责任。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实行有奖举报。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凡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县(市)可参照本《通告》制定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特此通告
2017年11月16日
(原题为《开发区公安分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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