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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计息”无错 畸高利率得改

济南日报 2018-01-04 15:41 大字

□晏 扬

刷建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储蓄卡自动还款余额不足,剩下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认为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将建行告上法庭,一审败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收取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要求建行返还多扣划的253元。(1月3日《新民晚报》)

李晓东挑战信用卡“全额计息”的勇气值得称赞,此案判决亦具有标本价值和社会意义,但是笔者认为,个中问题并不在于信用卡“全额计息”本身,而在于所计利率过高而显失公平。

平心而论,从银行借钱本来是要付利息的,而信用卡则是一种免息工具——钱你先花着,只要按期偿还,银行就不收利息,相当于一项优惠措施。享受优惠的条件仅仅是持卡人按期全额还款,如果不能履行这个约定,银行就取消优惠,改为你借多少钱就按多少钱计算利息,也就是“全额计息”。能够履约的享受优惠,不能履约的不享受优惠,这种规则并无多少可以指责之处。

但是按照建行的规定(其他银行也差不多),“全额计息”的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换算成年化利率为18.25%,而且是利滚利。一些银行除了计息还收取高额违约金。所以我们在新闻中看到广东的李先生无意中用信用卡透支了9元多,经过9年利滚利居然变成了9000多元这样的奇葩事。在某种意义上,“全额计息”遭到社会舆论强烈谴责,是因为它替畸高利率和违约金背了黑锅。

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违约金的设定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由于“实际损失”往往公说婆说扯不清,于是一些商业机构狮子大开口,任意设立违约金标准。

信用卡“全额计息”是一种商业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无论计息标准还是违约金标准都要公平合理,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全额计息”无错,畸高利率得改,或是银行主动改、或是有关部门划定上线,强令银行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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