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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 抚州公职人员违反“禁限燃令”后果很严重

抚州发布 2017-12-30 13:33 大字

关于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带头执行《抚州市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 委、县(区) 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抚州市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广泛宣传好、认真贯彻好、严格执行好《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带头执行《规定》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燃放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城市建成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以及中央、省驻抚单位)率先执行《规定》,禁止在办公区燃放烟花爆竹; 干部职工严格按《规定》燃放,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执行要求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是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先锋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为引导力,在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时,理应作出表率,不仅要模范遵守《规定》,而且要积极宣传引导亲朋好友及周边居民执行《规定》,主动劝阻违法燃放行为。

三、违规问责

1.单位办公区内出现违规燃放现象的,取消单位本年度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2.干部职工在单位生活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第一次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对单位予以黄牌警告,第三次取消单位本年度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3.中央、省驻抚单位及干部职工出现违规燃放现象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取消一切在地方的评先评优资格,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4.对违规燃放的干部职工,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属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取或不称职; 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5.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守土”责任,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确保全体干部职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6.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19”投诉电话“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单位内有违规燃放现象;一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编辑:万海燕

(原题为《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公职人员违反“禁限燃令”,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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