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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个人信息应以“必要性”为原则

南国早报 2017-11-22 21:17 大字

新锐观察

□内蒙古马涤明

连日来,媒体连续报道了全国各地多起政府及高校官网泄露居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案例。记者查询河北衡水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现,衡水市下辖的多个县区政府办和委办局在官网所发布的公示内容存在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现象,不仅涉及行政执法人员,还有普通居民和学生。(据澎湃新闻11月20日报道)

衡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曹勇表示,一般不会公开个人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不能公开。笔者支持该官员的说法。该公开的个人信息不作公开,有些工作就不好开展,比如一些获得政府特殊福利的人员或家庭,其信息不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就近乎空话,而只有姓名的公示是不够的。

但公开个人信息,应以满足“必要性”为基本原则。所谓必要性,就是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双重需要,少其一,都不能认为是“必要”。比如,一些居民、家庭申请享受政府保障房、贫困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其是否符合条件,除了相关部门审核,还要接受社区、工作单位乃至社会的监督,其个人信息就必须在一定范围或较大范围进行公示。信息公开不充分,比如所在社区、村以及个人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公开,公众就无法知道被公示的居民是谁。这时候,究竟是个人信息保护重要,还是享受政府特殊福利更重要,当事人拥有选择权。如果认为享受福利更重要,那就得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作出一定的让渡。

法理上,公民隐私权利有绝对权利、相对权利、有限权利之分。在不涉及到他人或公共利益时,公民个人隐私属于绝对权利;涉及到他人利益时,就可能是相对权利;某些公民比如公职人员,其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必须做相应的让渡,因而,公职人员隐私权也有“有限权利”之说。而个人申请享受特殊福利,显然涉及到公共利益,让渡一定的隐私权,既是公共利益需要,也是个人获取更多的公共资源的一种成本。

执法人员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是职务原因导致的个人权利让渡。但是,执法人员的个人信息公开,也应以必要为原则,与执法无关的信息不应公开,比如身份证号。个人照片、执法编号等足以满足公众识别、监督的要求,何必再公布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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