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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自开罚单”彰显法治进步

来宾日报 2017-11-20 09:34 大字

“交警的车也没有灭火器,还罚我们?”15日,宁夏市民胡某因未随车携带灭火器,被银川市宁东交警大队执勤交警罚款100元,随后他提出查看交警执勤警车是否携带灭火器,发现警车也未携带。随后,胡某将所拍视频上传网络,瞬间引发热议。16日,未携带灭火器警车驾驶员遭到处罚。(11月17日新华网)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和消防器材,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违者将处以警告或20至200元罚款。宁夏市民胡某未随车携带灭火器而被交警处罚,属合情合理。而难能可贵的是,被交警处罚过的胡某,反过来还监督交警的车辆是否已随车携带灭火器。

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规定,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宁东交警大队的当事执勤警车并未按要求携带灭火器,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其身不正,何以正人?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关设备,是“正人先正己”的表现之一。“打铁还需自身硬”,交警部门要求机动车驾驶人依法行车、文明行车、礼让行车、安全行车,首先应当要求所有警车驾驶人当好“排头兵”,带头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带头维护交通秩序,树立警车文明行驶的好形象。这样才能提升执法公信力,收到良好的执法效果。

同时,警车都未随车携带灭火器,暴露出相关交警大队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警车的装备配备与管理事关执法执勤工作的安全,即便是警车也有可能发生突然自燃等情形;相关装备配备与管理到位,有助于提高警方对紧急警情的处置、应对能力。比如,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若遇到车辆自燃或发生车祸,即可动用随警车携带的灭火器予以扑救。

所幸宁东交警大队已对涉事警车驾驶员作出处罚,并“诚请社会各界继续监督警方工作,及时指出警方工作中的不足”。这种愿意接受市民监督,对违规问题不辩解、不粉饰,且自开罚单的开明做法,值得各地警方学习。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交警“自开罚单”彰显了法治进步。当然,改错之后更要举一反三,严格依规进一步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以杜绝“执法犯法”事件再次发生。

最后还是将视角回到胡某身上。法律法规不光是用来约束普通百姓的,也要约束执法者。如果执法者不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社会可能是空谈。监督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利监督执法者是否合法。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像胡某那样,在被执法的同时主动监督执法者。□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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