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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小区竟给业主发24万现金,还有发126万的! “业”界良心,这笔钱你也该有

黄海晨报 2017-11-20 06:54 大字

近日,江苏苏州高新区朗香小区业主乐开了花。小区业委会发大红包,606户人家总共领到了24万元现金,并且,还是由业委会成员挨家挨户把这个大红包送到居民手中。

原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签订了协议,从他们那里争取到了小区的公共收益。

其实,发这“公共收益”红包的,并不止这一家。早在2015年7月份,苏州园区都市花园就将公共收益126万元以物业补贴发给了业主。

当时,都市花园的邹女士说平均每一户领到了401元。然而,有很多居民包括她自己拿到了钱,才知道有小区的公共收益。

快来了解一下小区公共收益的相关信息吧。

小区“公共收益”究竟是什么?

小区里都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广告,比如———

小区外车辆进入小区要收停车费;有人要在小区广场搞特卖或做活动,要交场地租金;小区的配套商铺,有人要开店,那就得付房租;小区的会所,承包给别人经营,也要收租金……

还有招贴广告也不是谁都能贴的,都是要收费的。这些钱都是公共收益。

收钱的虽然是物业,但是,物业只是代为管理,这些钱都归业主所有。

这笔钱从来没拿到该找谁?

关于“公共收益”的使用,江苏一物业公司表示:

每个小区的收入和利用情况不一样,以某小区为例,园区平均物业费在2元/平方米,但作为园区老一代的小区,他们的物业费还维持在0.65元/平方米的水平,收入较新小区要少很多。

同时,年数越长小区硬件需要维护的地方越多,花钱也较多,公共收益剩下的就很少。

所以,对这笔钱有疑惑的,赶紧去问问小区的业委会。

如果是没有业委会的老小区这该怎么办呢?

毕竟,这其中也不乏有些物业公司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不主动公示小区的收益、物业费的使用和用途等。这时候,就要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了。

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物权法》的第七十九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物权法》的第八十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法律专业人士建议,可以找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反映此问题。

■ 相关报道>>>

作为业主,你有很多权益。你的权益也有法律来保护。

9月4日《浔阳晚报》报道,江西九江市九江豪庭小区的小区物业用房被开发企业出售给个人,2013年开发企业又已注销,小区业主遭遇维权困局。

浔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承租物业用房一方需将物业用房——— 小区内1号楼的210室和310室返回给小区全体业主。

2015年6月18日《深圳晚报》报道,深圳福田香格丽苑小区成立业委会后,即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占用的设备转换层,并赔偿业主损失。后者则辩称,售房合同已明文约定设备转换层使用权归其所有。

福田区法院2014年一审认定,设备转换层属业主共有,开发商占用牟利构成侵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再度明确,小区共有部分不能通过约定方式归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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