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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 管理新规发布

烟台日报 2017-11-17 08:31 大字

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司长余海洋16日说,日前发布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的管理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取消事前的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余海洋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当天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说,根据办法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办法还规定了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要求。办法规定,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办法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副司长陆建伟说,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这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工作,主动上门提供服务。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布局、诊疗范围、执业人员及设备等的真实性以及与备案事项是否一致。

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即将颁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文件,配合办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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