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李晓宁受贿61万被判有期徒刑3年
法制网吴忠11月16日电 今天记者从宁夏吴忠市中级法院了解到,北方民族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副厅级)李晓宁受贿案日前宣判,被告人李晓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李晓宁犯罪所得人民币61万元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李晓宁 资料图
李晓宁2016年3月25日因违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6年4月15日因违纪被国家民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行政级别降为正处级。李晓宁涉嫌受贿一案,系青铜峡市检察院在办理北方民族大学基建处基建科科长王建宁涉嫌受贿一案中发现,经层报,宁夏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6日交由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当日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初查,并对涉案人员张某某进行了询问,张某某供述了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北方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李晓宁行贿的犯罪事实。立案前,李晓宁主动供述了其在担任北方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主管后勤管理、基建外事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施工方张某某等人财物的事实。此案告破。
经审理查明,李晓宁利用其担任北方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并主管学校基建、后勤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元。其中最为典型的是2011年至2012年间,张某某(另案处理)挂靠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等公司的资质在北方民族大学承揽工程。为了在工程施工、验收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李晓宁的关照,张某某先后三次送给李晓宁50万元。此外,李晓宁还在其他3起受贿案中共计收受贿赂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宁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同时,李晓宁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原题为《北方民族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受贿61万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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