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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保护动物为何屡禁不绝

华商报 2017-11-16 01:41 大字

福建省上杭法院15日披露,该院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悉,罗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上杭县蓝溪镇蓝溪村捕获一只“大头猫”鸟和三只“米鸡”鸟。(11月15日中新网)

“大头猫”鸟属于国家二级珍贵保护野生动物,“米鸡”属于一般保护鸟类,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随便猎捕,否则,涉嫌违法。而且任何人猎捕野生动物,都应该持证猎捕,否则,违法。

而今,猎捕“大头猫”鸟被判刑,是一堂法制教育课,教育人们要保护好并善待野生动物,切莫私自抓捕野生动物。问题是,猎捕野生鸟类被判刑并非个案,一个个擅自猎捕野生鸟类者获刑,为何敲不响保护野生动物的警钟呢?至少说明相关的普法宣传与教育不到位,许多公民不知道自己猎捕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毕竟,作为公民一般都不知道哪些野生动物是国家、省级保护动物,哪些野生动物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从这个角度上讲,为避免公民稀里糊涂犯罪,必须在社会上全面普法,让普法教育入社区、学校、家庭和乡村,让保护野生动物成为公民的共识。

何况,虽说对于野生动物有法律保护,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执行的最佳效果必须有相应的道德相伴才能生效;若不通过普法,打下良好的保护野生动物的道德基础,法律的震慑作用,往往会减半。吕也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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