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 独生子女注意了!父母的房子将来不一定全是你自己的!
很多人都认为:父母去世后,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顺理成章的应当属于独生子女所有,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先来看下这个最近刷爆朋友圈的案例:
案例详情:小丽是独生子女,父亲10年前去世了,母亲今年刚去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了一套面积为127平方米、价值约300万元的房子,该房产的产权人登记在父亲名下。现在父母去世了,小丽作为父母唯一的子女想把该房产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来到了房管局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房管局却说,仅凭这些材料无法给小丽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要么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办理房产过户。鉴于异常繁琐的法院判决程序,小丽选择了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小丽在与公证员交谈时了解到,由于其父亲是先于其爷爷去世的,这就意味着小丽的叔叔伯伯姑姑们也享有该套房产的继承权,而且小丽的大伯在其父亲去世时已经去世了,其大伯共有三个孩子,以上这所有的人都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公证。小丽听完后直接懵了,自己作为父母唯一的子女,父母去世后,父母名下的房产理应由其一人继承的,怎么还会有那么多没有关系的人对父母名下的房产享有继承权呢?
案例分析:为什么小丽父母的遗产那么多人都有份?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法律关于转继承的规定);《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法律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小丽父亲去世后没有及时办理继承,作为第一顺序之一的小丽的爷爷又去世了,导致了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情况出现,所以就牵扯到小丽那么多亲戚也需要到场办理继承公证,再加上这些亲戚遍布在全国各地,有的还在国外,这就使整个继承手续难以办理。
解决方案:针对小丽遇到的这个难题,假如小丽的父母在生前立下遗嘱,在父母去世后,小丽就完全可以根据遗嘱顺利的取得房产的继承权,而不用因为法律规定的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情况需要那么多亲戚共同参与继承,就不会那么麻烦了。遗嘱是指立遗嘱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所有的合法私人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分,并且该处分行为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公证遗嘱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公证程序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经过公证的遗嘱,其内容与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不易被篡改和伪造,不仅能最大限度的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还能有效的避免家庭纠纷,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员王丽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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