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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鹦鹉被判刑,普法到位了吗?

黄山晨刊 2017-11-10 15:26 大字

□胡建兵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家里养几只鹦鹉,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多孵了几对小鹦鹉,拿出去卖掉,也是自己的权利。很少有人知道,这种做法有违法之虞。前段时间,深圳男子王鹏就因为出售自养的珍稀品种鹦鹉,一审被判刑5年。

不久前,这起公众关注的“鹦鹉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辩护律师为王鹏作无罪辩护。公诉方认为,王鹏出售的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王鹏对于相关法律的不了解不应成为轻判理由。辩方则认为,一审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违反刑法定罪原则,与《刑法》本身相抵触,有违立法本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归根结蒂,问题在于普法有没有到位?

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些行为违法,更不知道这些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不然,怎么会有人在花鸟市场或者农贸市场公开售卖鹦鹉、青蛙、麻雀等动物呢?其实,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癞蛤蟆等属于一般保护野生陆生动物。但自己家养的鹦鹉属不属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恐怕很难说得清了。还有像癞蛤蟆等虽然进入了“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名录。但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的除了青蛙、癞蛤蟆、麻雀等外,还包括人们认为是有害的动物,如:壁虎、蛇、黄鼠狼等,共计有1700多种。谁搞得清哪些动物被列入其中呢?不要说普通百姓,就算是机关公务员和大学教授也说不清楚。

王鹏因为出售自养的鹦鹉被判刑,此事也提醒各地,要强化普法力度。今年已是“七五”普法的第二年,中央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也就是说,谁执法,就应该先普法,让被执法者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甚至是严重违法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普法工作,特别是要把重点放在农村。把一些新的规定应该及时传达到农村、传达给农民,让他们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力求让每个公民都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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