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为反腐提供法制保障
日前,《国家监察法(草案)》一审稿正式发布,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个草案最大的“看点”是:在未来的反腐败调查措施中,“双规”或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留置”。
什么叫“留置”?从语词上讲,所谓“留置”就是留下来、放在那里。从法律上说,目前在债权债务领域有“留置”及“留置权”等概念;它们所指向的是物(即财产)。而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也有针对人的留置措施,比如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派出所继续盘问。而未来监察法中的“留置”对象,则是监察和纪检案件中的被调查者,留置措施本质上是一种调查措施,而且是一种完全处于法律轨道之下的调查措施。
之前,不少媒体在报道相关新闻时,都认为留置调查措施不受《刑事诉讼法》约束是一种“新提法”,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即将建立的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它与公安、检察等执法、司法机关的性质完全不同,其适用的法律当然不同。这并不是什么罕见的“新提法”,而是早有成功经验的立法惯例。
事实上,大名鼎鼎的香港廉政公署,就是不受香港警察条例和刑事诉讼法律约束的,自有一部《廉政公署条例》对其进行规制。《廉政公署条例》赋予了廉署三项主要的执法权: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搜查与检取证物的权力,处理在调查贪污过程中揭发的其他罪行的权力。其中第一项权力,实际上就相当于内地监察法草案所拟定的留置权。“留置”取代“双规”,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为监察反腐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之下,反腐工作才能更有力地进行。 (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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