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零担责” 有法律保护了!老人摔倒你现在敢扶不?
老人摔倒了,扶还是不扶?有孩子落水了,要不要下去救?看见有人钱包被偷,要不要站出来指认小偷……在遇到上述事情时,很多人都有出手相助的冲动,但却有所顾虑:做好事不小心误伤他人怎么办?自己受到伤害没人负责怎么办?
《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以后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终于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得以传承,而不怕要承担不良后果了。新规实施一个月,市民反映如何?记者日前就此进行了采访。
施救与维权两不误,市民提倡尽能力救助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救助人在施救时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向受助人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比如车费),以此减少救助人的负担。
《民法总则》以立法形式强调了紧急救助行为的“零担责”后,玉城市民对于“扶老人”等救助行为有何看法?11月1日,记者就此问题分别采访了来自医疗、企业、保险等行业的相关人士。部分受访人员表示,有了法律保障,做起好事来“光明正大”了,仿佛吃了“定心丸”。但也有市民认为,虽然立法规定了救助人“零担责”,但是紧急救助行为具有突发性,如何有力证明自己的行为就是“救助行为”,成为维权的难点。
一家企业的管理人员阿云表示,在生活实践中,作为救助者在向他人表示善意时应该留个心眼,想办法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救助行为。阿云支招,当看到需要救助的人遇到困境时,可以找同行的人或者路边的行人一起上前救助,充分利用手中的手机录像功能留证,也可以充分利用周边的监控视频为自己“作证”。
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小滕则认为不要盲目去施救,比如摔倒的人可能骨头错位了,不正确的拉拽、搀扶可能造成身体严重损坏的后果,而救助落水人群时应根据自己的习水程度去施救,以防“帮倒忙”。小滕建议,当遇到紧急情况时,救助人应该帮忙保护现场,减少受助人在现场受到二次伤害,及时拨打120、119、110等救助电话,等待专业救治。
律师:立法鼓励“好人好事”,是立法进步
“我认为该规定消除了做好事者的后顾之忧,极大地鼓励和支持了见义勇为者的紧急救助行为。”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小明表示,《民法总则》以立法形式强调紧急救助行为的善意之举不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立法进步。
10月1日之前,法律上如何认定救助人造成受助人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曾小明称,新规之前,一般适用过错原则来确定各方的责任。《民法总则》第184条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但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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