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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制定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鼓励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澎湃新闻 2017-11-06 20:08 大字

11月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制定工作。该政府规章对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共有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就业形式、保障措施、培训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目前,上海市残疾人主要有6种就业形式,包括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分散就业、农村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在“分散就业”条款中提出,综合考虑上海市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数量、残保金征收使用等情况,明确用人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同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招聘残疾人,明确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和公益性岗位。

在“集中就业”方面,《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同时,《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都做了界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并鼓励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手段自主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岗位,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形式灵活就业”。

此外,《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对“法律责任”也做了界定,“明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正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会法规处,邮编:200003;fzbshc@shanghai.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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