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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

榆林日报 2017-07-22 09:41 大字

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 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矿〔2017〕17号)(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秩序、引导市场主体预期、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严格准入,规范开工管理

坚持产能法定原则,是对新增产能的煤炭开发项目的最根本要求。《通知》指出:“新增产能的煤炭开发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核准管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其权限内批准的核准文件是确定煤矿产能的基本依据。”

其中,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关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类型新增产能煤矿项目的核准(审批)职责分工以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或省级政府有关规定为准。《通知》还强调:“各级政府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在本级政府核准权限及本部门权力清单以外实施核准(审批)。”

为杜绝未批先建,《通知》明确指出:“煤矿建设项目取得核准(审批)文件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开工报建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具体而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前报备基本信息。开工信息报备工作原则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按照现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程序报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发布辖区内开工报备信息的统一格式。

《通知》要求,开工报备应严格执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许可)信息,不得以开工报备名义实施审批、审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开工信息报备,并及时汇总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情况。

开工就公告,掌握开建情况

2013年,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公开煤矿生产能力。此次《通知》进一步提出,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汇总的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情况,发布建设煤矿产能公告。

根据《通知》,公告内容包括:建设煤矿的名称、建设类型(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建设规模、新增产能、核准(审批)机关及文号等。

《通知》指出,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生产煤矿产能公告中增加(调整)相关煤矿产能信息,原建设煤矿产能公告中相关煤矿条目不再保留;生产煤矿应公告煤矿的名称、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在前次公告基础上的煤矿产能信息变化类别(首次公告、产能增加、产能减少、取消公告、重新公告、变更名称等)应予以备注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已注销的生产煤矿要及时取消产能公告,有关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因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原因选择停产停建的合法合规煤矿,可以继续保留煤矿产能公告。

强化监管,加快系统建成

《通知》强调:“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是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转职能提效能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煤炭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地要以产能公告名单为基础,合理确定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监管分工,统筹日常和专项检查任务,科学制定年度监管工作方案。”《通知》同时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主动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煤矿的证照、建设进度、生产条件等产能管理相关信息,动态完善煤矿产能管理档案。并鼓励社会公众依据产能公告监督煤矿建设生产行为,及时核实、处置群众举报问题。

《通知》明确:对审批手续齐全但未按规定报备开工信息、未纳入公告范围的煤矿,责令项目单位补报相关信息,并将其漏报行为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未批先建、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第673号令有关规定对企业实施处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据《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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