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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邻里“连坐”规则应更明确

广安日报 2015-12-09 03:47 大字

□晏扬

出生不久的女婴小欣怡在小区晒太阳时,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导致七级伤残。事后,小欣怡的父母向可能抛掷水泥块的业主集体索赔。这起民事案件日前在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涉事楼房的80名业主共同赔偿39.5万元。

(11月12日《北京晨报》)

女婴被高空抛物砸伤,却无法找到肇事者,怎么办?只能由涉事楼房的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原因在于没有确定肇事者,这些业主并不是由于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更多的是基于道义上的补偿。

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对此感到不理解的大有人在。确实,这80名业主中,可能只有1人是真正的侵权人,其他79人都是冤枉的。不过,法律这样规定自有其道理:女婴被砸成重伤理应得到补偿,要说冤枉,她躺着晒太阳便遭此厄运更加冤枉。相比之下,邻里出钱补偿所受的委屈要小得多,有点分摊一些责任的意思。另外,这样的规定还可以“倒逼”业主检举肇事者,并“倒逼”业主平时加强自律和他律,自己不高空抛物,同时相互监督。

这就是说,当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时,这类伤害案件的处理没有完善方案,法律只能作出“最不坏”的选择,作出相对合理的规定,让涉事楼房的业主共同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然而,就这起案件而言,法院的判决似乎有可商榷之处:一是,有些业主提出事发时自己在上班或出差,根本不在这栋楼里,但他们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被法院驳回。《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中有“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的规定,这些事发时不在场的业主却要承担补偿责任,是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足?二是,有的业主在这栋楼里有两三套住房,法院判决的补偿标准是按套计算,每套房子补偿4079元,有的业主因此承担两倍、三倍的补偿。既然是业主分摊责任,那么应该论人头还是按套数呢?有的家庭人多屋少,有的家庭人少房多,无论结果怎样,不利一方总会觉得不公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地方。

高空抛物邻里“连坐”,本来就有不合理因素,是法律的无奈选择,在具体实施中,应尽可能做到相对公平合理一些,而不能放大其中的不合理因素。这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而且有待相关法律规定得更加明确,譬如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不是侵权人,补偿应该论人头还是按套数。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案件屡见不鲜,并且经常找不到肇事者,为此出台细致的司法解释,也许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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