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歇业“休眠”也要及时“唤醒”
□何勇海
面临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以降低存续成本,待休养生息后可以重整旗鼓再度出发。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首设歇业制度。(3月2日《北京青年报》)
在此之前,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应当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这种制度设计,歇业就是未曾经营及停止对公司经营,这让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往往“骑虎难下”,歇也不是——仍有继续经营的强烈意愿,只是短期经营困难,歇业就有可能按下了“终止键”;不歇也不是——因为疫情、房租、人力成本上升等原因,企业运营成本增加,目前经营困难,真的需要休整、喘息一段时间,以利于再战。“骑虎难下”之后,有的企业就被勉强的经营活动拖垮、拖死。实际上,歇业是临时的、暂时的,而停业却可能是长期的、永久的,理当区别对待。
如今设置了歇业制度,相当于在“开业(存续)”状态和“注销”状态之间,为经营困难却不愿停业注销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歇业”的缓冲地带,它们可以按下“暂定键”,休养生息,重整旗鼓再出发。歇业并不必然导致市场主体被注销,这样的制度设计是有温度的,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的维持成本,比如减缓当期的现金流压力,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制度设计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能让遭遇到挫折的经营者感到包容和温暖,它们的“满血复活”也可能让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后劲更足。
有人担心歇业制度被人钻空子,比如存在拖欠员工工资、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等问题的经营者。《条例》对此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在实际运用中,歇业制度应向初创型、小微型企业倾斜,它们的经营更可能不稳定,更希望以“休眠”制度助企纾困,应给予宽容。而大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强,经营相对较稳定,在是否允许其“休眠”上应更谨慎。此外,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已收取预付费用或发放预付卡的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企业则不宜允许“休眠”,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休眠”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放任自流,应履行必要的基础申报义务,同时,也要将它们及时“唤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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