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银保监会设置五条监管红线,纠正不当逐利和不规范服务行为
银保监会网站1月24日消息,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设置五条监管红线,针对市场调节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融资相关服务质价不符、定价区间过大、引入外部服务加价过高、重复收取费用等行为,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纠正不当逐利和不规范服务行为
根据《指导意见》,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是指银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导价或非政府定价的服务。服务项目分为支付结算类、代理业务类、风险承担类、金融交易类、管理咨询类等,包括支付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理财、代理、托管、担保及承诺、贸易金融、金融市场交易、管理及咨询等。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深入,各行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逐步减少。银行业也如此,仅有个别银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项目已成为最主要类型。
银保监会称,《指导意见》是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出台的,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同时,通过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服务价格管理水平、强化多方监督和行业自律,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解决市场机制失灵和经营管理粗放问题,纠正不当逐利和不规范服务行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可持续、价格合理的金融服务。
《指导意见》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便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服务价格评估、调整制度及管理流程、完善系统功能等落实工作。
规范定价要求与校准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比例定价、区间定价、协议定价、基于外部成本定价等不同定价方法应满足的条件。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定价校准机制,通过比较同质同类项目、跟踪跨期成本变化、评估实际执行价格水平等方式,确保服务价格合理。
其中强调,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在设置价格区间时,不得过度扩大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不得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鼓励主动惠企利民
《指导意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减费让利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适当减免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基础银行服务费用。
鼓励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定价和服务优惠,合理确定专项资金扶助保障领域服务价格,适度减少账户管理及维护、低频低投入等服务项目收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分享银行业发展成果。
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费
对于金融服务外包,《指导意见》要求在外包服务协议中列明价格条款,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与外包服务相关的费用。
对于金融业务合作,要求了解合作机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价格信息披露要求,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银行要建立全行统一的合作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机构名录,对具有竞争性的服务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其他适当采购方式。要充分了解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争议处理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据《中国证券报》
新闻推荐
这两天,“老两口挨个银行找已故独子存款”一事,让无数网友破防。21日,河北邯郸网友“歌奥高”称,自己是邯郸某行工作人员,在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