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退尽退还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名家思维
■ 皮海洲
退市新规自2020年末发布以来,距今已有近一年的时间。由于目前时间已进入2021年收尾阶段,上市公司又将进入2021年年报编制与发布阶段,因此,这就涉及到上市公司财务类退市指标的编制问题,因为退市新规有“净利润、营业收入”的退市组合财务指标的设置。
为严格执行退市新规,2021年11月19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以下统称《“营业收入扣除”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营业收入扣除”指南》的内容来看,其发布是及时的,也是有必要的。该指南给退市新规打了一个“补丁”,可以避免上市公司在“营业收入”指标上弄虚作假,以此来逃避退市的风险,让那些空壳公司、存在问题的公司该退则退、应退尽退。
去年末发布的退市新规在财务类退市指标方面,新增了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为此,营业收入1亿元就成了一些上市公司逃避退市所需要坚守的底线。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就有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达到目的,包括“中国好同学”式的无偿捐赠资产。
当然,要做到该退则退、应退尽退,仅仅只是打出“营业收入扣除”这一个“补丁”显然是不够的。以沪市上市公司为例,康美药业造假案震惊A股市场,因为康美药业案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一宗财务造假案。根据证监会调查核实,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累计虚增营业利润41.01亿元,累计多计利息收入5.1亿元。同期,康美药业还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亿元。为此,证监会对康美药业案的定性是,康美药业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证监会对康美药业案的定性已经是最严重级别了。
对于康美药业这种重大财务造假公司,应不应该退市,其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康美药业退市了吗?没有,该公司仍然还在A股市场上苟延残喘。也就是说,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远远还没有达到该退则退、应退尽退的要求。因此,要解决该退则退、应退尽退的问题,还必须对退市制度加以完善。比如,在清除空壳公司方面,还有必要引入职工人数退市指标。当一个企业只剩下十几个人来七八条枪的时候,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来说,显然是很难正常运转的,这样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已提前倒闭了,剩下的就是一个空壳而已。
又比如,财务造假的退市情形,可以对上市公司一年、两年、三年财务造假的退市情形作出不同的规定。如:一年财务造假,造假金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或利润造假达到5亿元的,即直接退市;连续两年财务造假,累计造假金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或累计利润造假金额达到5亿元的,即直接退市;对于连续三年财务造假的,无论财务造假金额多少,都直接退市。如果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按此作出规定,康美药业就难逃退市的法网了。“该退则退、应退尽退”的监管目标则有望因此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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