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出台车辆自燃、自用充电桩损失都可理赔
《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出台 新能源汽车充电中。(资料图)
公开征求意见4个多月后,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下称《条款》)。数百万新能源车车主终于有了专属车险。
《条款》明确了自用充电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损失的,可在保险金额内获得赔偿。这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
保险责任
涵盖充电及作业等场景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技术进步日新月异,新能源汽车产业突飞猛进。新技术带来新挑战,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意外风险,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新的风险因素,对于这些风险,需要进行产品创新,在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上实现升级换代。
所谓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也正由于新能源车的核心技术与部件是电驱动、电池和电控,风险也集中于此,使得其传统燃油车形成了较大差别。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新能源车在车险行业的赔付率远超150%,赔付压力较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条款》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提供更加有效和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在保险责任上,既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又全面涵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使用场景。在条款开发上,既考虑当前的主流技术路线,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新业态留有创新空间。
创新探索
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
《条款》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开发《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既涵盖本车损失,又包含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集中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产生的风险。中保协方面透露,这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内的一次创新和探索。
根据《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条款》还明确,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免赔额方面,《条款》仅指出,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针对充电过程中的风险
提供多样化附加险
就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来看,《条款》规定的保险人赔偿责任与传统车险大致保持了一致。不过,《条款》在“意外事故”后特别括号注明了含起火燃烧,这也是近段时间新能源汽车事故中频频出现的情况。
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条款》给出了多样化的附加险供选择。比如,《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承保由于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承保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
中保协表示,下一步,将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积极组织行业主体,坚持以满足群众需要为出发点,持续加强源头创新和协同创新力度,以科技赋能为途径,不断加速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价值链的技术和数据融合,不断创新优化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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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截至9月已达678万辆
据公安部10月12日发布的最新统计显示,截至9月,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678万辆,占汽车总量的2.28%。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552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81.53%。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187.1万辆,同比增加119.9万辆,增长178.49%。其中,三季度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76.7万辆,同比增加46.6万辆,增长154.71%。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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