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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拒绝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论论理”

山东法制报 2021-11-29 10:49 大字

近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了河北石家庄的出租车车主在给出租车续缴今年的商业保险时,被多家保险公司拒保。大多保险公司业务员给出的拒保理由是系统管控,也有业务员直言不讳地表示,拒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出租车行业事故率高,保险公司不愿意干赔钱的买卖。报道称,此类现象并非个例,也有地方拒给货车上商业保险,甚至有地方存在违规拒给出租车上交强险的现象。

保险公司如此“挑肥拣瘦”是否合法合理?一些人有模糊认识。比如有人认为:商业保险的买卖是市场经济行为,应强调买卖自愿的原则,如果有些赔付率很高,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承保。

果真如此吗?看来有必要给拒保的这些保险公司论论这个理,杜绝这样不讲道理、不顾伦理、不通法理的商家扰乱市场秩序。

首先,从道理上看,我国商业贸易从来讲究“童叟无欺”“有心开饭店,不怕大肚汉”等理念。说明面对顾客,无论其是何种身份,都不得挑剔歧视。保险公司开设的第三者责任险显然是面向社会车辆的,并未分私家车、公车或者是出租车。如果保险公司看到出租车出险率较高就拒保,就像开饭店要求顾客花钱多,食量少,拒绝“大肚汉”入内一样可笑,绝不是什么“买卖自愿”。如果任由这种做法泛滥,对利益的追逐将冲击所有商家,市场秩序将被破坏。 试想,如果都按照石家庄保险公司拒绝出租车投保的“道理” ,当地的出租车是否也可以声称拒载保险公司的客人呢?

其次,从伦理上看,重信守诺、货不二价是经营者必须遵守的伦理,有“ 江南药王” 之称的著名老字号“胡庆余堂”,在店里专门挂有两块匾:一块向外,面对的是顾客,上面写的是“真不二价”;一块向内,面朝店员,写的是“戒欺”。而保险业经营的是聚拢大家“抱团取暖”的生意,投保人交的保费,就是为了在不特定的人出险时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障,这是保险业的初心和根本伦理。保险公司赚钱就承保,赔钱就拒保,违背了让大家抱团取暖的“信”,放弃了出险时进行保障的“诺”,违背了初心和伦理。再者,保险公司等公用企业的政策产品都是面向全社会公开的,“挑肥拣瘦”就违背了公开的要求,显然是货可二价,不但违背了职业伦理,同时也会造成出租车因得不到保障而不敢上路的恶果。

最后,从法理上看,保险公司推出保险产品,是面向全社会发出的要约,这种要约在这种产品推出后的经营中一直有效,符合预设条件的任何投保人(单位)都可以承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在废止车险产品前,不能阻止承诺。如果背弃自己面向全社会公开的要约,或者给合同对方当事人附加了与要约不同的条件,就构成违法。银保监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涉事保险公司在行政上应当对其变更保险条件的不合法经营行为进行直至乃至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对其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以处罚。

梁宵(澳门大学法学院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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