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遭“封堵”,中介机构应全面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
记者 | 王鑫
4月中旬有传言称,证监会拒绝受理并停止审查有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拟IPO企业,随后证监会深夜辟谣,并称正在制定相关制度。
5月28日,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出台,证监会明确系统离职人员(下称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中介机构需对离职人员入股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
如何定义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证监会表示,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
此外,离职人员还包括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入股行为,指的是离职人员在拟IPO公司、首次发行存托凭证公司、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上市前进行投资。
证监会指出,不当入股包括但不限于5类情形,分别为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何谓入股禁止期?证监会称,入股禁止期是指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
中介机构核查责任加重。证监会表示,中介机构应全面核查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应答指出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形,如果存在但不属于不当入股,应当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入股资金来源等。
如果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清理过程、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等。
除了中介机构审核外,证监会还将上“双保险”,进行单独核查。证监会对离职人员入股发行人进行核查,对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指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已受理企业参照执行。本指引发布前已离职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但应按本指引进行核查说明。
此前,证监会前官员突击入股拟IPO公司,引发市场质疑。例如,证监会原处罚委主任欧阳健生以代持的形式,超低价突击入股史丹利和合力泰IPO项目,获利上千万元。
此外,一些监管干部下海后成立风投机构,突击入股上市公司。1月21日,明泰控股过会,其在上市前突击引入6家机构投资者,其中4家PE为前证监系统官员或发审委员下海创办,另外两家为地方政府部门官员下海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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