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审理结果将对债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予以明确,规范债券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 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案开庭
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件”开庭审理现场
本报讯(记者周倩)因债券发行涉嫌虚假陈述,北京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将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某银行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评估公司、某律师事务所等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请求各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组成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悉,该案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当天即立案受理了这起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即“1号案件”。
在此次正式开庭之前,合议庭就该案多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共提交了166份证据,并针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
本次庭审对开庭前的证据交换进行了总结概括,原告提举的证据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主要指向涉案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
原告认为,作为债券服务中介的各被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应就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被告提举的证据及对其他各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则主要指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券发行中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虚假陈述。各中介服务机构认为已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不存在过错。同时,各被告均主张原告诉请金额与其实际资金投入不符,认为原告购买“垃圾债”牟利导致资金不能回收属于投资风险,应当责任自负。
据了解,因案件立案受理并未以对债券服务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前置,故本案的审理重点将围绕涉案债券发行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各债券服务机构是否尽责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展开。
该案的审理结果将会明确债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在业内形成示范作用,有助于规范债券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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