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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业务涉三项违法,幸福人寿遭监管处罚

界面新闻 2021-04-12 20:12 大字

记者 | 见习记者 游淼

4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营口监管分局公示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营银保监罚决〔2021〕1号、2号)。据查,因意外险业务经营中存在实际承保费率高于备案费率等三项违法行为,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被罚10万元,副总经理刘巍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营口银保监分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存在三项违法行为。具体来看:

意外险业务实际承保费率显著高于备案费率行为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在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涉及保费309.9万元,费率为基准费率的134.9%-248.69%,且未见变更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费率的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等资料。属于费率浮动超出基准费率30%以上且无合理调整依据及费率调整审批手续,违背精算原理及幸福人寿总公司短期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保险条款费率与备案条款费率不一致行为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未按该公司备案的费率表区分“水路”“公路”“铁路”“航空”“私家车”相应年费率。涉及保费97.76万元。

意外险中介费用率大幅超出预定费用率行为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报告》显示,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为25%。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3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率超出预定费用率水平15%以上,涉及保费金额192万元,对应手续费支付金额113.40万元。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巍对上述三项行为负直接责任。

综上,营口银保监分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决定对直接责任人刘巍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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