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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技术手段弹出智能手机弹屏 一科技公司“劫屏”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安徽工人日报 2021-04-01 02:19 大字

本报讯(记者邹倜然)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太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当庭宣判:宁波某科技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OPPO公司是OPPO品牌手机的制造商以及ColorOS手机操作系统的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欢太公司是OPPO品牌手机中移动互联网业务的经营者,宁波某科技公司是“嗨来电”移动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和经营者。

两原告认为,宁波某科技公司开发“嗨来电”APP,恶意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实施在OPPO手机锁屏功能前和锁屏功能后弹出仿信息流页面和广告干扰性弹窗,或在用户关闭移动应用程序后弹出干扰性广告弹窗等一系列行为,妨碍和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同时,宁波某科技公司模仿OPPO手机的“锁屏”产品功能,以“右滑解锁”“关闭锁屏”等设计,使用户误以为这是OPPO手机提供的锁屏服务或者误以为该界面与OPPO手机存在特定联系,实施了混淆行为。

宁波某科技公司则认为,“嗨来电“APP并未采用不正当的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两原告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自带的“右滑解锁”功能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故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其行为并无不当。

对此,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涉及OPPO智能手机操作系统中的“锁屏““桌面”“应用进程管理”“来电”和“wifi”五项功能。“嗨来电”APP不仅直接以弹屏广告的形式替代了OPPO智能手机上述五项功能界面,且导致该五项手机功能效果全部失效,致使用户需要更多更长的操作路径方能重新进入系统或者亟须关闭应用程序。上述繁琐步骤也极大占用用户的注意力,提升了操作难度,降低用户手机功能体验。因此,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诉行为构成对OPPO智能手机系统中上述五项功能的妨碍。

法院当庭宣判,判决宁波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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