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侵害知识产权 “故意”和“恶意”含义一致
据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司法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恶意。
据介绍,民法典规定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为“故意”,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恶意”。实践中,构成“故意”还是“恶意”很难严格区分,故对“故意”和“恶意”作一致性解释,防止产生“恶意”适用于商标、不正当竞争领域,而“故意”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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