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即将实施 股市造假将大幅收敛
将我国股市建设成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法律保障、制度完善、市场透明、监管严厉等多管齐下的大环境中,才能保障我国资本市场未来的深化改革,才能保证不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或机构“薅羊毛”,保证改革稳步推进。
■宋清辉
近年来,我国对资本市场的重视程度可谓前所未有。监管层面对证券市场趋严,被立案调查的公司越来越多。2020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以及2021年3月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加大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种种举措意味着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化,这既是国家对金融系统、资本市场的重视,也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但凡侵蚀国家、集体、人民、企业、组织的利益,就需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作出惩戒。资本市场事关我国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保障投资者权益,推动上市公司建设,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安全意义重大,保护好才能发展好。将我国股市建设成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法律保障、制度完善、市场透明、监管严厉等多管齐下的大环境中,才能保障我国资本市场未来的深化改革,如全面推行注册制等。在严厉的法律监管下,才能保证不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或机构“薅羊毛”,保证改革稳步推进。
证券市场将更加公平公正
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双管齐下,将对证券市场的法治改革起到积极作用。2020年3月份实施的新证券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刑法修正案(十一)》扩大了证券市场判刑范围、加重了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整体而言将对违法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惩治。相信在对证券市场违法案件处理力度加深后,证券市场秩序将得到优化,证券市场将更加公平、公正,良好的法律保障将更有助于投资者决策和企业经营。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期设置、罚金等方面均有提高,如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罚,加大罚金力度;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实施后,证券市场造假行为会大幅收敛,现在的惩罚力度对部分可能会违法的人员能起到震慑作用,但不能完全消除违法犯罪情况,只要胆量足够,总会有投机分子敢“以命相搏”。至于是否足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还需观察修正案在实际应用中执行的情况。
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近年来,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中屡现为财务造假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杀伤力。中介机构之所以在证券发行中屡发财务造假等情况,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牟利。帮助企业上市有诸多盈利空间,在利益诱惑面前,意志不坚定的机构、人员会为了赚钱铤而走险。
中介机构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有被动和主动两方面原因。被动原因是拟上市企业因自身财务数据、相关文件存在问题,要求中介机构按照符合上市相关要求编造虚假文件,以此达到上市目的。中介机构为维系客户而被迫编造虚假文件。主动原因是中介机构发现拟上市企业存在问题,为保证后续一系列程序中持续获得收入,中介机构在协商后主动帮助企业编造虚假数据,以此帮助企业实现IPO。
三大措施预防机构违法
因此,预防中介机构违法犯罪,一是要从源头就要求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严格死守职业底线,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一旦查处终身禁入;二是继续完善监管机制,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在不涉及企业机密的情况下,全过程对公众公开透明,让中介机构不敢、不想、不会跨越雷池;三是在法律范围内严惩违法人员,并通过全行业通报、媒体宣传,警示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可参与任何违法违规的事情。
在A股市场,一旦出现违法违规事件,投资者往往是受伤最重的,维权在这种时候成为他们挽回损失的唯一选择。如果说中小投资者买股票是A股上市公司融资的“众筹”行为,那么集体诉讼制度就是中小投资者集中维权的“众筹”,都是汇聚微小个体的力量办大事。
杭州中院审结的“五洋债”案在国内首次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投资者增添不少底气。此前,中小投资者维权之路非常困难,维权金额低、维权时间长、维权力量小,而集体诉讼制度的推行,将会减少维权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令更多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投资者敢于参与维权行动,更能有力地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的维权意识增多,以及维权行动的落实,必然会对上市公司尤其是有过造假经历的上市公司产生震慑作用,使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不敢“随心所欲”,必须严格按照市场相关规定披露相关数据和文件。因此,司法实践中集体诉讼制度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是一件好事,将倒逼上市公司提高经营生产的效能,还将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完善,利于优质企业的发展,值得进一步梳理、优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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