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人寿涉“三宗罪”遭监管处罚,半年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
记者 | 曾令俊
1月28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2021年第二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对象为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人寿”)。
因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投资、违规购买债券和不动产,横琴人寿被银保监会处罚,要求及时整改以及半年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
根据《监管措施决定书》,银保监会近期在现场调查和非现场监测中发现,横琴人寿存在三方面合规风险问题:
一是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横琴人寿于2018年和2019年分别取得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备案。随后,公司将相关专业人员调整至资产管理事业部其他岗位,导致公司不符合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原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对专业人员的要求。
二是违规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截至2020年6月末,横琴人寿投资的信托计划,部分合同载明受托人不对或无法对信托计划资金的实际用途进行监控,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相关规定。2019年4月末和6月末,横琴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为25.23%和25.14%,违反了保险公司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监管比例的规定。2019年6月,横琴人寿签订再保险合同,当年8月仅支付少量结算金额,2020年3月与交易对手签订补充协议,决定延期支付剩余的再保费金额。公司开展此类短期再保险业务,后续支付剩余再保费的意愿不足,不具有合理商业实质。
三是违规购买债券和不动产。2020年5月,横琴人寿投资的债券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2019年8月,公司购置的自用不动产,在支付投资款项后未及时完成该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登记,且在项目违约后未向银保监会报告,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表示,以上事实有公司向银保监会提交的报告等材料为证。上述行为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银保监会拟对横琴人寿采取监管措施:横琴人寿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
横琴人寿成立于2016年,是广东横琴自贸区首家全国性法人寿险企业,注册资本20亿元。股东方面,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深圳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家公司分别持股20%。其中,珠海铧创是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具有珠海国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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