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安心保险能让人安心吗?
记者 | 方德能
编辑 | 张一诺
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1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偿付能力临时报告》,银保监会发现,安心保险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随即,银保监会依法向安心保险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是,安心保险并没有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银保监会决定对安心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安心保险增加资本金;
二、责令安心保险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
三、责令安心保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数据显示,安心保险已经连亏4年、偿付能力一直处于低位。2016年,安心保险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0.73亿;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2.99亿;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4.88亿;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0.98亿。4年合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9.58亿。截至2019年末,对于注册资本仅12.85亿的小型保险公司而言,连续4年归母净亏损已占其注册资本的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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