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破冰!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暂不强调业务“独立”
记者 | 邹璐徽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破冰!
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通知》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同时鼓励其多样展业: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
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个人保险代理人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人员队伍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针对当前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该文件旨在着力杜绝保险营销组织层级,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
具体来看,《通知》共六章25条细则,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则。
一是明确基本属性定位。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通知》规定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
二是严格条件标准。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在学历上,《通知》规定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三是规范从业行为。在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行行为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
《通知》一定程度上放开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范围,指出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其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此外,也可以授权销售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并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可聘请不超过3位的辅助人员,但不允许后者参与保险推介销售工作。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以上规定鼓励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
四是支持保险公司扶助举措。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
五是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职责。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管、人员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双罚”。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针对此前舆论热议的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成熟市场相相比之下的差异,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对此做了回应。
他表示,成熟保险市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本《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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